|
|
|
|
| 合资企业的厂房如何交税 |
|
|
|
|
文章来源:会计知识网 发布时间:2007-11-14 |
|
1、国家规定:中外合资企业使用自有房产,应该缴纳城市房产税和土地使用费。 根据《国务院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4]10号)的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自有房产,应按1951年颁布的《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城市房产税。中外合作经营、外商独资经营的企业或单位,其房地产税的征免,也按上述规定执行。房产税的征收地区,由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按照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162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不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对外商投资企业应征收土地使用费,不征土地使用税。
2、租用厂房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应该由出租方缴纳。
|
|
|
|
|
| ↑返回顶部 打印本页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