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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调整残值率

文章来源:会计知识网   发布时间:2007-11-22
    有关固定资产残值率的规定:
1、内资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94)财法字第003号第三章 资产的税务处理,第三十二条规定“固定资产在计算折旧前,应当估计残值,从固定资产原价中减除,残值比例在原价的5%以内,由企业自行确定;由于情况特殊,需调整残值比例的,应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2、外资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1991年6月30日国务院令第85号第三十三条规定:固定资产在计算折旧前,应当估计残值,从固定资产原价中减除。残值应当不低于原价的10%;需要少留或者不留残值的,须经当地税务机关批准。

二、固定资产残值率一经确定,一般情况下不作变动。如果内资企业改为外资企业,或者外资企业变更为内资企业,这种情况下发生残值率的改变,也要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并进行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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