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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折旧残值率为多少

文章来源:会计知识网   发布时间:2008-01-26
    固定资产残值率,内、外企有不同规定:内企,国税发[2003]70号文“固定资产残值比例统一确定为5%”;外企,国税发[2003]127号文“其残值暂统一确定为10%,经批准可少留或不留”。除此外其实还有一种特殊情况是,国税函[2003]1401号文第五条,“上市公司内地子公司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前的预留残值,可统一按固定资产原值的3%执行”。1401号虽是针对联通公司的,但可以理解该规定是适用于所有上市公司内地子公司的。127号和1401号同样都是从2003年1月1日开始执行的,而且1401号文颁布又在127号文之后(前者是十二月份,后者在十月份),因此,我们可以认为,海外上市公司内地子公司虽然属于外资企业,但这些公司固定资产残值率可以不按照国税发[2003]127号文的规定“残值暂统一确定为10%”,而单独按3%执行。也就是说,目前关于固定资产残值率,存在着至少三种情况:内企5%、外企中的海外上市公司内地子公司3%、其他外企10%,经批准可少留或不留。上述情况适用于相关文件发布之后新购置的固定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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