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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2008年注册会计师考试4月12-4月27日报名
   

云南省2008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报名简章

  一、报名对象和条件

  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中国公民,可报名参加考试:

  1、高等专科以上学校毕业的学历;

  2、会计或者相关专业(相关专业是指审计、统计、经济。下同)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二、免试条件和豁免条

  具有会计或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包括学校及科研单位中具有会计或相关专业副教授、副研究员以上职称者),可以申请免试一门专长科目。申请者应填写《2008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免试申请表》,并向省财政厅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考办)提交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证书,经省考办审核确定并报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考试委员会)核准后,方可免试。

  取得香港会计师公会专业资格课程全科合格证的人员和通过考试取得资格的英格兰及威尔士特许会计师协会会员,可以申请豁免审计和财务成本管理两个科目。

  三、考试科目及范围

  1、考试科目:会计、审计、财务成本管理、经济法、税法。

  2、考试范围:在全国考试委员会发布的2008年度《考试大纲》中确定。

  四、考试方式和时间

  考试方式为闭卷、笔试。客观性试题采用填涂答题卡方式解答;主观性试题除英文选答题外,采用书写中文简体文字方式解答,英文选答题采用书写英文解答。会计考试时间为210分钟;审计、财务成本管理考试时间各为180分钟;经济法、税法考试时间各为150分钟。

  考试顺序:

考试日期
考试时间
考试科目
答卷时间
9月19日
下午2:00-5:00
审计
180分钟
9月20日
上午9:00-11:30
税法
150分钟
下午2:00-5:30
会计
210分钟
9月21日
上午9:00-11:30
经济法
150分钟
下午2:00-5:00
财务成本管理
180分钟

  五、报名时间和办法

  请各位考生在报名前认真阅读关于《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应考人员守则》、《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违规行为处理办法》、《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考务工作规则》及本简章的有关内容,报名即视为全部认同,并自觉遵守。应考人员在领取准考证时,应同时领取《应考人员必读》,以便按规定参加考试。

  1、报名时间为4月12日至4月27日。逾期不再受理

  2、报名费每科50元。报考人员可同时报考5个科目,也可选择报考部分科目,分科缴纳报名费。

  3、报名时须提交学历证书或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及身份证(均为原件),半寸近期(上年或本年)免冠照片两张(供准考证等使用),经报名点工作人员审核无误后,认真填写《2008年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报名表》。以前年度已报过名的考生需携带报名IC卡。

  4、报名地点:

  1)昆明市报考人员到亚太中汇会计师事务所云南分所(昆明市拓东路23号,电话:0871-3161315)、

  2)中瑞岳华会计师事务所云南分所(昆明市东风东路36号云南建工大厦19楼,电话:0871-3197295-2108)、

  3)昆明市政府便民服务中心(昆明市市政府东侧尚义巷8号,电话:0871- 3149930)

  各州市报考人员按属地原则到所在州、市财政局指定地点报名。

  5、报名时考生可自愿订购考试相关书籍和资料。

  六、试卷评阅、成绩认定和核查

  1、报考人员于9月上旬,到各报名点领取《准考证》及《应考人员必读》,以便按规定参加考试。

  2、试卷由全国考办集中组织评阅,成绩由全国考委会认定。由省考办复核后通知考生。成绩发布后,如果考生本人认为所发布的成绩与本应取得的成绩有差距,可由考生本人在当年考试成绩公布之日起1个月之内向各报名点通过省考办提出成绩核查申请,全国考办将依据《注册会计师考试成绩核查试行办法》、《注册会计师考试成绩核查试行工作规程》组织成绩核查。

  3、每科考试均实行百分制,60分为成绩合格分数线。在2008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中,会计、审计和财务成本管理科目在中文试题一百分的基础上,各增设十分的英文选答题,试题形式为主观题,考查专业知识。分值计入该科目总分,成绩合格分数线仍为六十分

  4、单科成绩合格者,其合格成绩在取得单科合格成绩后的连续四次考试中有效。2008年对以往年度的单科合格成绩有效期追溯至2004年。

  5、考试成绩通知单于2008年12月底下发,请报考人员务必前往各报名点领取,并妥善保存,作为单科成绩合格凭证。

  6、在连续5个考试年度内,取得全部单科合格成绩者,可持合格成绩通知单,向省考办申请换发全科合格证书,交纳全科合格证书工本费6元,并申请加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成为会员。全科合格证书只证明全部考试成绩合格,不作其他用途。

  七、其他

  1、报名所用的IC卡、考试所用的准考证、发放的合格成绩通知单须妥善保存,其中IC卡今后年度将继续使用。遗失、损毁者自行负责。

  2、报考人员在报名、领取准考证、参加考试等工作环节中,必须认真填写(涂)并核对相关信息,如因报考人员粗心造成姓名、身份证号、报考科目等信息错误者,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报考人员本人自行负责。

  3、报考人员应认真阅读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的应考守则、处罚规则等相关文件,并自觉遵守其中的各项规定,如有违反应接受相应处罚,以确保本考试的“公开、公平、公正”。

  4、为方便考生复习应考,全国考办将在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网站开辟考试问题解答专栏,自2008年6月起陆续回答考生在应考和复习中遇到的问题,请考生届时关注。如果报考人员在复习备考过程中遇到问题,可向全国考办发传真,全国考办将开通24小时传真电话(010-68703206);或发电子邮件,会计问题请发送至examkj@cicpa.org;审计问题请发送至examsj@cicpa.org;财务成本管理问题请发送至examcw@cicpa.org;经济法问题请发送至examjjf@cicpa.org;税法问题请发送至examsf@cicpa.org。

  全国考办对所提问题进行汇总,对考试政策及专业问题,研究后集中解答;对涉及现行法规、制度、准则等政策问题,将提交有关机构研究;全国考办原则上不办理对考生个人的解答事项。

  5、省考办设在云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云南省财政厅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办公室
二00八年四月三日

  附件:云南省2008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英语测试报名简章



2008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报名简章          2008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英语测试报名简章
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考务工作规则              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违规行为处理办法
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应考人员考场守则          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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